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53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非訟代理人 余雯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自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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