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3053號
TPDV,99,司票,13053,20101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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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053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余雯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自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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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