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2750號
TPDV,99,司票,12750,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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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750號
聲 請 人 易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洲
相 對 人 吳德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 紙,付款地臺北縣新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 ,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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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127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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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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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7月25日 │20,000元 │99年7月31日 │99年7月31日 │TH0000000 │
├──┼──────┼─────┼──────┼──────┼─────┤
│002 │99年7月25日 │25,000元 │99年8月30日 │99年8月30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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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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