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2490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青蘋果電腦有限公司)、張榮德、郭紋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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