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1971號
TPDV,99,司票,11971,20101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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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1971號
聲 請 人 王許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郎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五郎興業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請釋明相對人五郎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並提出其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如系爭最新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上之公司狀況為相對人五郎興業有限公 司已解散、廢止或撤銷之記載,請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 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如相對人公司已解 散、廢止或撤銷,且已向法院聲請清算,請釋明相對人公司 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如相對人 公司已解散、廢止或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 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 請勿省略)。該裁定於99年11月22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於99年12月2 日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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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