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650號聲 請 人 融程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