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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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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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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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祿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47,250元 │99年9月30日 │DD0000000 │3個月 │
│ │吳俊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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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504,504元 │99年10月28日│DD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程海濱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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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3,710元 │99年10月31日│CT0000000 │3個月 │
│ │司 郭阿凉 │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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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興電線電纜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756元 │99年10月4日 │HP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林李玉霞 │和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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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0,500元 │99年12月15日│HZ0000000 │3個月 │
│ │司 林正東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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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央炭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8,900元 │99年12月25日│BB0000000 │4個月 │
│ │司 林鋒熹 │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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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423元 │99年12月28日│CY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莊登科 │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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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 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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