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覺淑美
被 告 許智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9日上 午10時5 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被告應於106 年6 月23日前,具狀確認聲明請求之違約金期 數與所檢附之事證是否相符。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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