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3366號
TPDV,99,司催,3366,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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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366號
聲 請 人 吳瑞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聲請人所提出附表所載受益憑證名稱與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
  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受益憑證名稱(「摩根富林明大
  洲基金」或「大歐洲基金」?)。
三、若受益憑證名稱為摩根富林明大歐洲基金,請提出正確之受
  益憑證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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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