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一八號
上 訴 人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卿
被 上訴 人 慶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君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
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呂 太 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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