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3245號
TPDV,99,司催,3245,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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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245號
聲 請 人 葉振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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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