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338號
TPDV,99,司促,32338,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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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遲
  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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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