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327號
TPDV,99,司促,32327,20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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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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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