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毛如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碧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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