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272號
TPDV,99,司促,32272,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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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毛如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碧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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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