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2115號
TPDV,99,司促,32115,201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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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2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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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