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836號
TPDV,99,司促,31836,2010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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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建霖
      陳貴明
      陳貴璋
      陳貴琦
      陳貴瓏
      陳貴璘
      陳貴文
      陳玫芬
      陳玫芳
      陳貴瑔
      陳亮達
      陳建彰
      黃陳淑美
      陳淑蘭
      林陳淑女
      陳綿鴻
      陳綿凱
      陳淑慧
      陳淑蓉
      陳淳真
      陳淳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來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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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