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83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建霖 陳貴明 陳貴璋 陳貴琦 陳貴瓏 陳貴璘 陳貴文 陳玫芬 陳玫芳 陳貴瑔 陳亮達 陳建彰 黃陳淑美 陳淑蘭 林陳淑女 陳綿鴻 陳綿凱 陳淑慧 陳淑蓉 陳淳真 陳淳淳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劉來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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