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829號
TPDV,99,司促,31829,2010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東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坤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書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