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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