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751號
TPDV,99,司促,31751,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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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坤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究係一人或二人? 如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二人
  ,請補正聲請狀增列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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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粉圓水泥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