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677號
TPDV,99,司促,31677,201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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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道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677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
     0608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方道涵於089 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 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451,017 元整未為
     清償( 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62,99
     0 元自098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 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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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