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567號
TPDV,99,司促,31567,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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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必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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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