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496號
TPDV,99,司促,31496,201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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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嘉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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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