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248號
TPDV,99,司促,31248,2010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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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三峽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信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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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