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124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縣三峽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信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當事人欄為何信國、請求標的之人為 劉淑蓉)。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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