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丙○○
戊○○
庚○○
乙○○○
辛○○
丁○○
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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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八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洪 昌 宏
法 官 陳 國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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