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238號
TPDV,99,司促,31238,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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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景梅原名蕭吳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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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