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219號
TPDV,99,司促,31219,201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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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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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