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196號
TPDV,99,司促,31196,201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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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桂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
  (一) 債務人秦桂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72,926元
     正未給付,其中65,973元為消費款;4,953 元為循環
     利息;2,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 債務人秦桂芳於91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
     元,約定自91年4 月10日起至96年4 月10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31,
     209 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0元為本金;1,466 元為
     利息;1 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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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