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嘉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
一、債務人彭嘉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106,893 元正未給付,其中64
,108元為消費款;39,185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嘉成於93年4 月2 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
自93年4 月2 日起至97年4 月2 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
請書規定: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15日止累計126,114 元
正未給付,其中79,897元為本金;43,473元為利息;2,74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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