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022號
TPDV,99,司促,31022,2010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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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 理 人 洪瑞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芋庭原名黃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計算之利息,利息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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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