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1019號
TPDV,99,司促,31019,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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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10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 理 人 洪瑞燦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八計算之利息,加計利息以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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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