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985號
TPDV,99,司促,30985,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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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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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