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743號
TPDV,99,司促,30743,2010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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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汪大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信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
  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
  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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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