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679號
TPDV,99,司促,30679,20101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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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6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信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 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票號:AD0000000 )之發票人係公司非個人,
  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如相對人為雅香食品有限公司,該公司設址於台北縣汐止市
  ,票據付款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轄區,請另行向管
  轄法院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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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香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信玻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