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471號
TPDV,99,司促,30471,201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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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江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清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友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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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