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401號
TPDV,99,司促,30401,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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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劉免即連標朝之.
      連麗如即連標朝之.
      連麗雪即連標朝之.
      連麗慧即連標朝之.
      連淑華即連標朝之.
      連淑敏即連標朝之.
      連步進即連標朝之.
      連步允即連標朝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捌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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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