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4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連劉免即連標朝之. 連麗如即連標朝之. 連麗雪即連標朝之. 連麗慧即連標朝之. 連淑華即連標朝之. 連淑敏即連標朝之. 連步進即連標朝之. 連步允即連標朝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捌佰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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