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396號
TPDV,99,司促,30396,2010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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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樹根即春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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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山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