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317號
TPDV,99,司促,30317,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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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國中壢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瑞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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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