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1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宏國中壢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瑞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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