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祐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偉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依所提報價單,債權人似為李常義即 好師父水電工程行)。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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