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305號
TPDV,99,司促,30305,2010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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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偉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聲請人(依所提報價單,債權人似為李常義
  好師父水電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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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