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93號
TPDV,99,司促,30293,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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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甘景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世緯原名鄭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
  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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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