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86號
TPDV,99,司促,30286,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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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范德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遲
  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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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