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70號
TPDV,99,司促,30270,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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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心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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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