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32號
TPDV,99,司促,30232,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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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信淳
      劉貴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232號)
  (一)緣債務人王信淳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劉貴
     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6269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
     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信淳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44780 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貴蓮既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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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