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31號
TPDV,99,司促,30231,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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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怡婷
      方友源
      黃貴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叁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
  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231號)
(一)緣債務人方怡婷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方友源、黃貴
   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12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方怡婷自098 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4737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
   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方友源黃貴媛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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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