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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