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15號
TPDV,99,司促,30215,2010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青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柒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