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214號
TPDV,99,司促,30214,201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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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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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