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125號
TPDV,99,司促,30125,201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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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
  (一)、債務人呂碧雪於91年12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
      0 元,約定自91年12月9 日起至96年12月9 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
      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
      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4 日止累計17
      4,175 元正未給付,其中109,264 元為本金;57,4
      60元為利息;7,45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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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