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0004號
TPDV,99,司促,30004,201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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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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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