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文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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