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玲玲
施美貞
陳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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