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895號
TPDV,99,司促,29895,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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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玲玲
      施美貞
      陳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零玖佰陸拾
  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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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