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789號
TPDV,99,司促,29789,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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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表
99年度司促字第29789 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彭譯萱  │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0607│     │09月 24日  │      │六八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9789號)
  緣相對人彭譯萱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貸款編號:00000
  0 00000000) ,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71845元整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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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