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613號
TPDV,99,司促,29613,2010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筑君即超優聲工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地文化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文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